田乃坤、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乃坤、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们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9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担保代偿款本金466045.95元及违约金313686.06元(违约金分笔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313686.06元,自2023年1月1日起以466045.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4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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