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炜: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与被告刘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亮工资2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0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以26500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以26000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以25000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以24500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以24000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以23500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50元,由被告刘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