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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吕万维)
  发布时间:2023-03-30 11:23:11 打印 字号: | |

吕万维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万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吕万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2000元,利息18136元(截至2023316日),并支付自20233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2000元为基数,按照《“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311J20072200034)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吕万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被告吕万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52-3713369(陈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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