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
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玲、陈吉海、杨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00元、利息15452.49元(截至2023年3月18日),并支付自202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陈吉海、杨金花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分别在两份《蚌埠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玲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被告陈玲、陈吉海、杨金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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