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戴勇、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戴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294996.67元、利息50094.01元(截至2023年3月15日),并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戴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戴勇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被告戴勇、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