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超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康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超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蚌埠超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蚌埠康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35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3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蚌埠超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2-3713885(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