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志:
本院受理原告程丽丽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限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林业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丽丽货款283716元(以283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6元,均由被告林业志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回函请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刘心乐
联系电话:0552-371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