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地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潘地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潘地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10.64元及利息8,856.16元(截至2023年4月3日),并支付自2023年4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0.7倍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潘地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2,500元;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189元、被告潘地飞负担86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