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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范振坤)
  发布时间:2023-04-14 22:06:36 打印 字号: | |

范振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与被告范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范振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借款本金74731.39元、利息2755.17元(含罚息、复利),并承担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范振坤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朝阳3-4号区3栋4-5-9房产(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51103097号)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有权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被告范振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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