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声: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钟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钟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4385.2元(截至2023年4月7日),并支付自2023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钟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钟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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