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与被告孟庆哲、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孟庆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借款本金191045.63元、利息11708.89元(截至2023年4月1日),并支付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孟庆哲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元,由被告孟庆哲、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