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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债权转让。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3)皖0303执异65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追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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