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付月:
本院受理原告常勇与被告吕付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吕付月给付原告常勇货款19596.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9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5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吕付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