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德芳: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聚鑫保温材料批发部与被告安徽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8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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