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海:
本院受理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张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52-3713885(郑法官)
张星海:
本院受理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张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52-3713885(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