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骏:
本院受理原告伍可与被告崔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崔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伍可购车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崔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02(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