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27294.98元、利息9386.64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1800元;
三、被告王旭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滟澜山小区6号楼1单元13层2号房屋[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222号]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