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恩包装印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安徽瑞恩包装印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瑞恩包装印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009115611288740)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4635.93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此后的利息自2023年4月12日起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009115611288740)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瑞恩包装印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009115611288740)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319.89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此后的利息自2023年4月12日起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009115611288540)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瑞恩包装印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207.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安徽瑞恩包装印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伟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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