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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15:22:38 打印 字号: | |


钟玲

本院受理原告汪希平与被告钟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希平装修工程款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钟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施君0552-3713063


 
责任编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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