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祥福: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屈祥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屈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付款837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被告屈祥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