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陈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陈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55258.43元及欠款利息(以55258.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被告王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