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启良与你、安徽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启良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4月27日裁定准许原告张启良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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