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常文静: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跃、常文静、姚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马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剩余车款53765元及利息(以5376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3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马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罗珊(收)
电话:0552—371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