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军、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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