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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沟通联动 共促行政争议化解
作者:李晓雪  发布时间:2023-05-10 15:4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通过“2+X”府院联动协调化解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2年11月24日,被告某镇政府对原告张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张某于2022年12月12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于同年12月15日受理了张某的复议申请。2023年1月6日,某镇政府对前次未拆除完毕的张某的房屋再次实施了拆除。因某镇政府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由申请中止复议,2023年2月15日,县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3年3月2日,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镇政府2023年1月6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3年3月9日,县政府以张某重复提起行政复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年4月11日,张某诉讼来院,要求确认某镇政府于2023年1月6日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某镇政府答辩称,张某已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承办人随即联系张某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张某称,县政府对其2023年3月2日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其提起行政诉讼,诉讼针对的是某镇政府2023年1月6日的拆除行为,复议针对的是某镇政府2022年11月24日的拆除行为,是两次不同的拆除行为。承办人向张某释明,因2022年11月24日张某的案涉房屋未拆除完毕,2023年1月6日某镇政府将前次未拆除完毕的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即便某镇政拆除张某案涉房屋的行为并非是同一天实施,但该两次拆除行为是连续的行为,仍属同一行政行为,建议张某向县政府申请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待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如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张某表示仍有疑虑,担心县政府认识不同,仅处理镇政府2022年11月24日的拆除行为。

为打消张某的顾虑,承办人与县司法局取得联系,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县司法局称,张某的两次复议申请本质上都是针对同一拆除行为,故对其第二次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镇政府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由向县政府申请中止复议,目前复议案件处于中止状态,如果张某与镇政府就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县政府申请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嗣后,承办人将县司法局的意思转达给张某,张某向县政府递交恢复行政复议申请后,县政府恢复了该案的复议程序,张某来院申请撤诉,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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