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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小案大道理
作者:朱文蔚  发布时间:2023-05-19 15:45:46 打印 字号: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买车等都会涉及到此类纠纷,此类纠纷的解决对个人、社会、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被告潘某某、崔某某与某行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行签订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为购房借款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双方签订个人贷款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提供保证金质押,被告借款合同后预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诉至法院。

讨论:1.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崔某某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告申请借款,且借款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关于保证金优先受偿问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下的资金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有二,一是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二是转移占有。满足要件的保证金质押具备合法性,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予保护。本案房地产公司在原告处开设了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实际交付保证金,原告对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

小结:夫妻共同债务、保证金质押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持续增长,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维护金融秩序应当重点关注。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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