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魏娟与被告王魏宏、王玉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页中案号(2021)皖0303民初1467号,应为(2023)皖0303民初1467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朱瑨晗0552-37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