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阮才胜与被告范玉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各被告对生效判决中确认的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支付工程款260820.67元及利息,利息以260820.6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并予以清偿。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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