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程程: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程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蒋程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程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