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迪:
本院受理原告杨易与被告刘晓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3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罗珊(收)
电话:0552—37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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