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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宋永杰)
  发布时间:2023-05-30 11:56:49 打印 字号: | |

宋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雪与被告宋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宋永杰给付原告孙永雪劳务费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宋永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52-3713616(葛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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