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乃坤、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乃坤、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田乃坤、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66045.9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92200.71元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46604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7元,保全费4670元,共计16307元,由被告田乃坤、张华负担15870元,剩余437元仍由原告蚌埠绿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被告田乃坤、张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