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客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创客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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