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婕:
本院受理原告杨锐与被告李思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杨锐与被告李思婕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23年5月4日解除;
二、被告李思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锐双倍定金共计70000元;
三、被告李思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锐预付房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李思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珍 0552-371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