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科学器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道与被告蚌埠市科学器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8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蚌埠市科学技术局履行《建房协议书》,将蚌房地权蚌自字第09605号房屋产权证项下的坐落于蚌埠市中荣街139号房屋最南侧的1间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徐从道名下。2、判令第三人蚌埠市科学器材公司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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