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雅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宇航与被告蚌埠雅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4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华海金吉鸟健身中心于2022年7月7日签订的合同(名为:《入会契约书》)。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2006元,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退还《私人/小组课程契约书》未履行部分的价款520元,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退还无书面合同的私教课未履行部分的价款2900元,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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