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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波)
  发布时间:2023-06-02 16:45:11 打印 字号: | |

刘波

本院受理原告周维东被告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4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劳务工资)172485元及利息(以1724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同期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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