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红兵、牛娟: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梅红兵、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梅红兵、牛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4027655.2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179081.17元(截至2023年5月22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梅红兵、牛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83元,由被告梅红兵、牛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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