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宁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宁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04.27元、利息31296.92元(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并承担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904.2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0.7倍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宁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198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7元,由被告宁红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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