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砼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珍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砼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砼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珍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7039.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77039.8元为基数, 从2022年9月3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砼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珍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和保险担保费800元;
三、被告张军对上述被告安徽砼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47元,由被告安徽砼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军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552-3712032(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