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刚,王琛: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任志刚、王琛、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吃喝玩乐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违约金以对应计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相应的起计算点计算至代偿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的数额扣除上述利息的总额后的差额部分,且违约金不得超过35万元;
二、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
三、被告任志刚分别在0737-(Ⅰ)-2015-134高抵字第01号、0737-(Ⅰ)-2015-134高抵字第02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任志刚提供抵押的皖CQ1234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皖CA1234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340008714088、34000871428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分别在各自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任志刚、被告王琛、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吃喝玩乐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4284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