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少女腰背疼痛就医,术后下肢无知觉,伤残评定程度为一级,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认定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判决医院支付赔偿款两百余万元。
2018年9月,王某(就诊时年龄13岁)因“腰背部疼痛一年余”由父母陪同至蚌埠某医院专家门诊就诊。经医院诊断确诊为“胸椎管内脂肪瘤”,2018年9月29日上午,医院对原告进行“胸椎管肿瘤经后路肿瘤切除+椎管减压+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中医生突然从手术室出来告知原告父母胸椎管打开后,脂肪瘤太大,并且自作主张临时请了脑外科医生接替手术。当日手术持续10小时才结束,医院医生告知原告父母手术很成功,并告知当晚脚趾能动3个月康复,当晚脚趾不能动6个月内康复。术后15日,原告脚趾仍无知觉,同时出现脂肪液化伤口恶化,后由医院安排从骨科转到康复科继续治疗,持续3个月原告下肢仍无知觉。原告父母找到主治医生,均强调手术很成功,未伤到神经,6个月就能康复。因6个月期满仍无任何改善。原告家属遂于2019年7月4日要求封存病历。2019年7月19日,原告出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实施手术及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均以受现有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所限为由不予受理鉴定委托。
随后,王某就身体损伤程度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所受伤,评定其伤残程度为一级;评定误工期720日,营养期360日;需完全护理依赖(需终身护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王某的手术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王某于2019年7月19日出院,双方封存的病历与2019年1月20日王某父亲拍摄的病历有多处不一致,从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医院提交的《对鉴定函的回复》中载明的王某手术中使用的是超声骨刀,而手术记录单上为磨钻等回复中可以看出,从王某做手术到王某父亲拍摄“手术记录单”时已经过近四个月的时间,而王某的“手术记录单”上仍然有关于手术器械的使用等多处错误的记载未加以修改,其原因应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医院对王某的“手术记录单”的改动应视为篡改病历资料,医院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诉辩意见,结合王某的身体状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