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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刘季)
  发布时间:2023-06-08 10:43:39 打印 字号: | |

刘季: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杨阳、刘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阳、刘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93669.0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3203.33元(截至2023年5月15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杨阳、刘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杨阳、刘季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东苑小区1栋3-6-西户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蚌私字第211208535号)向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对上述一、二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被告杨阳、刘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10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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