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逸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安徽逸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撤销(2023)皖03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2、恢复(2019)皖0303执1133号公告,准许执行责令被告穆灵、张杰及被告雷大顺腾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号公建楼102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怀私字第330260号);3、确认被告雷大顺作为承租人、被告穆灵、张杰作为出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的《承租人承诺书》有效;4、确认原告对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号公建楼102号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被告雷大顺对该房屋享有的租赁权;5、解除被告穆灵与被告雷大顺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6、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联系电话:0552-371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