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们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1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安徽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8592264.59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1年11月18日起算至代偿款全部偿清时止)、律师代理费40000元,合计8632264.59元;2、由被告2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3王勇、被告4郭丽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对被告1安徽楚汉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有权对被告2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固镇县仲兴乡沱河街东等2户抵押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7号)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有权对被告3王勇持有被告1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号:(固)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号)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全部费用。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