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天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赵军、蚌埠天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62,822.56元、利息6,126.43元(含罚息、复利),并承担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980元;
三、被告蚌埠天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家斌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赵军、蚌埠天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家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