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99225.23元、利息31863.17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5月29日,自2023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被告王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