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上跨骑两车位停车,停车状态未被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导致计时收费偏差,却以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500元及利息。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审结该起合同纠纷,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5日下午13点4分,陈某驾驶皖C牌照的小型车辆在蚌埠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由于陈某跨骑两车位停车,其停车状态未被安置于停车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遂拍照并将其停车信息人工录入后台系统。当日下午13点33分,陈某驾驶车辆经由安徽蚌埠站高速口收费站前往合肥。停车管理公司对陈某车辆2022年6月5日在蚌埠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计时5小时38分,计费8元。
陈某认为,2022年6月5日,其停车在航苑路泊位处约十几分钟,随后即前往合肥,有高速ETC通行记录为证,却被计时收费,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蚌埠市智慧停车管理公司退还8元停车费;并按3倍计量,增加赔偿后不够500元的,为5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费。陈某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停车未超过30分钟,对其要求返还其停车费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停放车辆时未严谨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压越标线停车,违背了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且该压越标线停车的行为是导致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停车计时与实际停车时长不符的重要因素,故对于陈某关于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其要求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其500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增加了绿色履行条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共建文明、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是人们应尽的责任。在出行过程中,应当遵章守则,按位泊车,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做到按位顺向,珍惜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