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们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112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摘要: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徽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侧等4户抵押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997号]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