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韦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韦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490.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韦晶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552-3712032(刘法官)